案號:(2021)粵0111民初1980號
原告與被告某福(廣州)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簽訂《合作服務協(xié)議書》,協(xié)議約定:原告在廣東省中山市三鄉(xiāng)區(qū)范圍內加盟被告“xx幸福堂”餐飲項目;合同期限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11日止;原告向被告一次性支付相關費用40000元(該費用包含:項目技術培訓學習費、后期運營指導費、廣告推廣費、版權授權費、設備費等費用)。
2020年6月14日,原、被告簽訂《供貨協(xié)議》,約定:自2020年6月14日起原告向被告采購首批材料款總共48835元,己付24835元作為定金,尾款24000元原告應于本協(xié)議簽訂起于發(fā)貨前向甲方付完全款。此款項只可換取物料,不可退現(xiàn)金。等等。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材料訂金24835元。2020年6月2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材料款24000元。
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起訴至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要求解除與被告簽訂的相關協(xié)議,并退還加盟費40000元及退回物料款13511元。
法院審理認為:
1、關于涉案合同性質問題。
根據(jù)原、被告簽訂的《合作服務協(xié)議書》,原告向被告申請開辦“xx幸福堂”專門店,一次性支付相關服務費,并按照被告要求在統(tǒng)一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因此,本案屬特許經營合同糾紛。
2、關于原告主張解除涉案合同的問題。
特批待遇申請表載明原告享受公司線上運營服務(美團、餓了么)以及網紅直播線上宣傳,被告庭審確認沒有為原告提供線上運營服務。對于網紅直播上宣傳,被告認為該約定是對公司品牌的宣傳而不是對原告店鋪進行宣傳,根據(jù)《特批待遇申請表》上的約定應當是針對原告的店鋪,如果是對被告品牌的宣傳,按常理無效跟原告單獨約定,因此,被告的解釋不合常理。網絡時代對商業(yè)經營產生重要影響,被告沒有為原告提供線上運營服務、網紅直播線上宣傳,將對原告經營產生不利影響,無法達到原告期望的經營效果,原告請求解除合同,合情合理,法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起訴狀副本送達至被告的時間為2021年1月25日,故涉案合同的解除時間為2021年1月25日。
3、原告要求返還合同款及物料款金額問題。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庭審中原告稱經營5個月至2021年1月31日停業(yè),被告對此否認,雙方對此均未提供證據(jù),結合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起訴,法院采信原告的主張,確認原告停業(yè)時間為2021年1月31日。合同期限一年,原告經營5個多月,原告請求全額退回合同款40000元,缺乏法律依據(jù),法院綜合考慮被告的違約程度、原告經營時間、合同期限,酌情確定被告退還原告合同款20000元。對于材料款13511元,雖然《供貨協(xié)議》約定材料款只可換取物料不可退現(xiàn)金,但是原告已經停業(yè),換取物料對原告無實際意義,該約定顯失公平,被告應將余下材料款13511元退回給原告。
法院判決:
1、《合作服務協(xié)議書》于2021年1月25日予以解除;
2、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告向原告返還合同款項20000元;
3、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告向原告返還材料款13511元;
4、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137.78元,由原告負擔425.78元,被告負擔7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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