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20)粵73民終4818號
(2020)粵0111民初1677號
上訴人廣州XX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特許經(jīng)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一審民事判決,提出上訴請求:
- 撤銷(2020)粵0111民初1677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判決;
- 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
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
一、本案案由問題
本案為特許經(jīng)營合同糾紛。
二、關(guān)于一審法院判令上訴人退回被上訴人在寧波市北侖區(qū)未實際開設店鋪的全部費用是否恰當?shù)膯栴}。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未實際開設店鋪,并未使用上訴人的經(jīng)營資源,上訴人亦未對被上訴人開設店鋪提供培訓、設備配置及物料配送等服務,故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退回特許經(jīng)營費用的主張依法有據(jù),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駁回。
法院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060元,由上訴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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