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粵19民終3717號
(2020)粵1971民初15518號
陳x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
1.東莞x公司、博羅xx公司立即共同返還陳x品牌市場加盟費2萬元、品牌保證金3萬元及利息。2.東莞x公司、博羅xx公司立即共同返還陳x樣品貨款400315元及利息。3.東莞x公司、博羅xx公司立即共同賠償陳x因經營籌備加盟項目所支出的房屋租賃費用304084元、房屋裝修費用及采購相關設備費用266262.79元、員工工資費用216521.33元。4.史xx對上述第1.2.3項東莞x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5.本案一審訴訟費用由史xx、東莞x公司、博羅xx公司承擔。
東莞xx公司、博羅xx公司、史xx共同反訴,請求:
1.陳x向東莞xx公司、博羅xx公司、史xx支付貨款86363.77元。2.陳x承擔本案反訴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判決:
- 解除陳x與東莞x公司、博羅xx公司簽訂的《xxx.一站式配套定制家居加盟合同》;
- 東莞x公司、博羅xx公司共同向陳x返還品牌保證金30000元;
- 東莞x公司、博羅xx公司共同向陳x返還貨款15元及利息;
- 東莞x公司、博羅xx公司共同向陳x賠償租賃場地的開銷費用65175元和員工工資支出68400元;
- 史xx應當對東莞x公司的上述第二、三、四項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駁回陳x本訴中的其他訴訟請求;
- 駁回東莞x公司、博羅xx公司、史xx的全部反訴訴訟請求。
上訴人史xx、東莞xx公司、博羅xx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本案系特許經營合同糾紛。
關于東莞xx公司、博羅xx公司是否構成違約。《加盟合同》約定陳x的專賣店于2019年8月開業(yè)。微信聊天記錄和《聯系函》等證據顯示,經陳x多次催交店鋪樣品,東莞xx公司、博羅xx公司交貨推遲、安裝服務不及時,致使陳x將專賣店開業(yè)時間不斷延后。一審法院認定東莞xx公司、博羅xx公司存在交付樣品延誤的違約行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東莞xx公司、博羅xx公司、史xx是否需向陳x返還品牌保證金30000元、返還貨款54338.15元以及向陳x賠償租賃場地的開銷費用65175元和員工工資支出68400元。由于東莞xx公司、博羅xx公司存在交付樣品延誤等問題,雙方就產品的交期延誤、產品更換、重做等問題產生較大爭議,現陳x無意繼續(xù)加盟,《加盟合同》的履行已不具有目標意義。一審確認案涉《加盟合同》在一審庭審結束時即2020年12月15日解除,本院予以確認。
案涉《加盟合同》解除,應根據合同約定和履行情況處理合同解除后的事宜。東莞xx公司、博羅xx公司確認同意向陳x賠償開裂、色差問題57423.15元,但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其主張的已經以其他訂單抵扣其中的14883元,陳x確認已抵扣3085元,故東莞xx公司、博羅xx公司、史xx仍應向陳x退還54338.15元貨款并支付利息,一審法院對此處理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由于陳x在《加盟合同》的履行中沒有明顯違約行為,故東莞xx公司、博羅xx公司收取的品牌保證金30000元應向陳x無息返還。因東莞xx公司、博羅xx公司延期交貨的違約行為,導致陳x專賣店推遲開業(yè),陳x已進行租賃場地、招聘人員、裝飾設計等籌備工作,產生經濟損失,一審法院結合東莞xx公司、博羅xx公司遲延交貨期間、陳x加盟投資的必要開銷以及樣品交貨拖延、質量補救,貨品更換對陳x的影響消除時間,判令東莞xx公司、博羅xx公司、史xx向陳x賠償從2019年10月至12月的租賃場地的開銷費用和員工工資支出損失68400元,合理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陳x是否需向東莞xx公司、博羅xx公司支付“中式書房”貨款86363.77元。從案涉微信聊天記錄和《聯系函》可以看出,2019年10月雙方曾經對“前廳圓弧”樣品重做、退貨、更換進行協商,協商過程中提到“中式書房”。東莞xx公司、博羅xx公司稱“中式書房”下單時間在2019年10月底,交貨在2019年12月底。結合《加盟合同》先收取50%貨款開始生產,生產完成收到全部貨款后安排發(fā)貨的約定,但東莞xx公司、博羅xx公司對“中式書房”的訂單既沒有要求陳x先支付50%貨款,生產完成后也沒有要求陳x支付全部貨款,卻已經向陳x送貨。綜上,陳x關于“中式書房”系更換“前廳圓弧”問題產品的主張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由于陳x已經將包括“前廳圓弧”在內的樣品貨款支付完畢,故陳x無需另行向東莞xx公司、博羅xx公司支付“中式書房”貨款,東莞xx公司、博羅xx公司上訴主張陳x支付“中式書房”貨款86363.77元,理據不足,本院予以駁回。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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