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粵06民終3730號
(2018)粵0604民初1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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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9日,x成立了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位于佛山市x路。
2017年5月28日,毛x作為品牌持有人與加盟商x簽署《x聲明》,內容為:因x公司法人股東未來會有變更情況,原先簽有x店的加盟協(xié)議,一切不變,按照合約執(zhí)行,在過渡期間一切有關加盟x店的跟進和處理,由品牌持有人毛x全面對接。
2017年7月30日,x公司(甲方)與x(乙方)簽訂《xx特許加盟合同》,約定:甲方特許乙方在佛山某號鋪開設xx加盟店,專用半成品或醬汁由xx總店統(tǒng)一開發(fā)和配送的xx加盟店;甲方特許加盟費為人民10萬元整;保證金為人民幣1.5萬元整;運營管理費為每月總營業(yè)額的2%;合同有效期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合同甲方蓋有x公司公章及有簽約代表毛x簽名,乙方有x簽名。
簽約后,x通過梁x、毛x的銀行賬戶向x公司支付了特許加盟費100000元、保證金15000元,并支付了2017年7月至10月的營運管理費合計15552.86元,并向x公司采購醬汁及半成品。
x的加盟店于2017年6月正式開業(yè),x公司的醬汁及半成品自2017年7月份開始普遍漲價,對其經營造成困難,其就采購價格向x公司提出了異議。x公司則稱其最初向x提供的醬汁及半成品僅以進貨價和進貨質量來計算價格,沒有計算損耗、加工和運輸?shù)某杀旧踔恋陀诔杀緝r扶持x開業(yè),后于2017年8月重新調整至正常價格。
2017年11月8日,x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進行推廣活動排除了x經營的“x店”的適用。x對x公司的行為提出異議,后雙方發(fā)生爭議。
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
- 撤銷x與x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簽訂的《xx特許加盟合同》;
- x公司向x返還特許加盟費100000元、保證金15000元及利息;
- x公司向x返還2017年7-10月的營運管理費合計15552.86元;
- x公司賠償x為提起本案訴訟合理支出的律師費x元;
- 徐x、毛x、梁x對上述第一、二、三、四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或共同)清償責任;
- 本案訴訟費用由x公司、徐x、毛x和梁x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
本案屬于特許經營合同糾紛。
本案中,x主張x公司、毛x在簽訂涉案合同時虛構其為“x”“x”商標的所有權人,特許x使用構成欺詐而請求撤銷涉案合同,而x公司、毛x則抗辯稱其在簽訂涉案合同時已如實告知商標情況,不存在欺詐行為。認定x公司、毛x是否存在欺詐行為,關鍵是要審查x公司、毛x是否故意告知了x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x作出錯誤意思表示。
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及《x聲明》可知,x公司、毛x一直是明確告知x其為“x”“x”商標的所有人、“x”品牌的持有人。但根據查明的事實,第43類餐廳等類別上的“x”商標已由案外人某公司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并獲注冊,毛x在某公司之后申請“x”、“x”商標均未注冊成功,x使用“x”“x”商標開展加盟店經營必將面臨侵犯案外人商標權的風險,勢必對x的加盟店經營造成實質性障礙。因此,毛x、x公司故意隱瞞涉案商標已被案外人申請注冊在先,存在權屬爭議這一重要信息,反而一直告知x其為涉案商標的所有人、品牌持有人的虛假情況,致使x未能掌握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來對其擬開展的加盟活動進行預判,加上毛x等經營的xx餐廳總店即里水店亦一直使用“x”“x”商標,最終誘使x作出錯誤意思表示而與x公司簽訂了涉案合同,x公司的行為已構成欺詐,涉案合同屬于可撤銷合同。
本案中,x公司在其明知涉案商標已被案外人注冊在先,其并非涉案商標的所有人或權利人的情況下,仍與x簽訂涉案合同并特許x使用涉案商標開展加盟店經營,合同撤銷的責任應由x公司承擔。故x要求x公司返還x支付的特許加盟費100000元、保證金15000元及2017年7-10月的營運管理費15552.86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同時,x要求x公司支付的利息屬于合同撤銷給x造成的損失,故一審法院對該訴請予以支持。x公司應向x支付利息如下:以115000元為本金,自本案起訴之日即2018年1月2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此外,x還主張x公司賠償x為提起本案訴訟合理支出的律師費x元。對此,一審法院認為,本案屬于合同糾紛,x為本案支出的律師費屬于維權成本,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對此事項沒有約定,該費用亦非合同撤銷造成的損失,故x主張律師費參照商標侵權案件的合理費用計入賠償額,理由不充分,一審法院對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徐x、毛x、梁x的民事責任。本案中,x公司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梁x為該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及股東,2017年6月14日該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及股東為徐x。而涉案合同的有效期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即梁x、徐x先后在涉案合同有效期內擔任了x公司的一人股東及法定代表人。其次,根據毛x庭審中的陳述及雙方提交的證據可知,x公司成立之初是由毛x與梁x共同經營,并使用梁x私人賬戶收款,后x公司于2017年6月開始由毛x實際經營,由毛x的妻子徐x擔任法定代表人及工商登記的股東,并使用毛x的私人賬戶收款。因此,梁x、徐x先后為x公司的唯一股東,毛x為該公司的實際經營者,該公司通過梁x、毛x的私人賬戶收取涉案合同的相關款項,徐x與毛x為夫妻關系,徐x、毛x、梁x并未舉證證明x公司的財產獨立于其個人財產,應對x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
- 撤銷x與x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簽訂的《xx特許加盟合同》;
- x公司向x返還特許加盟費100000元、保證金15000元及利息;
- x公司向x返還2017年7-10月的營運管理費合計15552.86元;
- 徐x、毛x、梁x對x公司的上述金錢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 駁回x的其他訴訟請求。
x公司、徐x、毛x、梁x不服一審判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本案為特許經營合同糾紛。
關于x公司、毛x是否在簽訂案涉合同時構成欺詐的問題。對于經營新成立的餐廳的x而言,借助知名商標或商號進行經營更易于吸引消費者,便于更快在市場競爭中占有份額,故通過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取得知名商標或商號的使用許可顯然是x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毛x、x公司在與x簽訂《x聲明》《xx特許加盟合同》前,即已知道某公司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43類的快餐館、餐廳等申請注冊“x”商標,卻仍向x聲稱擁有上述商標的權利,一審法院認定x公司的行為構成欺詐,并判令撤銷涉案合同正確。
關于x公司是否應當返還加盟費、保證金和營運管理費的問題。一審法院判令x公司返還x給付的特許加盟費100000元、保證金15000元及賠償相應利息正確,本院予以維持。對于x公司收取的營運管理費15552.86元,因x對x公司對加盟店進行了監(jiān)督和管理等,x公司按每月營業(yè)額收取的營運管理費實為管理行為的對價,故x要求返還該費用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對此予以支持不當,本院應予糾正。
關于徐x、毛x、梁x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一審法院對此已從事實和法律依據進行論析,該論析及處理正確;徐x、毛x、梁x上訴對此沒有提出抗辯理由,也未提供相反的證據,故本院對一審法院該判決予以維持。
x公司、徐x、毛x、梁x上訴認為x應當返還的財產,此屬其等在二審才提出的請求,本案不予審理。
二審判決:
一、維持一審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四項;
二、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第五項;
三、駁回被上訴人x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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