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21)粵0111民初10777號
原告與被告廣州某餐飲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18日簽訂相關協議,約定:原告加盟被告“xx”項目,原告需于本協議簽訂當日向被告支付:技術培訓費、區(qū)域代理費合計90000元;品牌運營服務費10000元;設計費2500元;設備費15000;履約保證金12000元;品牌使用費45000元;合同有效期均為1年,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9月17日止。
合同簽訂后,原告共向被告支付合同款項174500元。
2021年3月29日,原告向被告發(fā)送《解除合同通知書》。
2021年4月9日原告起訴至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請求:1.判令兩原告與被告一于2020年9月18日簽訂的《品牌協議書》《合作協議書》及其《服務附件》于2021年3月30日解除;2.判令被告一雙倍返還定金20000元;3.判令被告一返還兩原告投資費用164500元(包括品牌使用費、技術培訓費及代理費、品牌運營服務費、設計費、設備款及履約保證金)并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以164500元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自2020年9月18日起計至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二對被告一的以上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5.判令兩被告共同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
一、本案案由問題
案涉合同條款符合商業(yè)特許經營“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在統一的模式下開展經營”的法律特征,故涉案合同屬于特許經營合同,本案為特許經營合同糾紛。
二、關于兩原告要求確認涉案合同于2021年3月30日解除的問題。
本兩原告要求解除《合作協議書》《品牌協議書》《服務附件》的主要理由有三:一是被告一沒有特許經營的資質;二是兩原告根據《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12條行使單方解除權;三是被告一截止兩原告起訴之日尚未履行任何義務。首先,《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關于特許人應當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及“兩店一年”等規(guī)定的內容,屬于管理性規(guī)范而非效力性規(guī)范,被告一是否具備上述條件并不會影響特許經營合同的效力。在本案中兩原告沒有證明被告一是否具備經營資質、是否備案、是否披露信息如何影響合同效力,兩原告以被告一無經營資質主張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據。其次,兩原告在簽訂合同不久便通知被告一解除涉案合同,兩原告并未舉證證明被告一存在怠于履行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的行為。最后,根據《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特許經營合同應當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后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據此,法律賦予了被特許人在一定期限內享有單方解約權。因特許人的能力和實力與被特許人不對等,處于締約優(yōu)勢地位,此應為特許人的締約義務。
本案中,兩原告作為被特許人,理應享有單方解除涉案協議的法定權利,而涉案協議對兩原告的單方解約權和解約期限均未作約定,被告一對此具有締約過失,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在此情形下,為維護合同訂立應遵循的公平原則,兩原告在涉案協議訂立后的合理期限內仍可以主張單方解約權。2021年3月29日,兩原告向被告一發(fā)送《解除合同通知書》明確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被告一亦當庭確認其于同年3月30日收到該通知書,此時兩原告與被告一尚處于選址階段,兩原告還未實際使用被告一的經營資源,兩原告要求解除涉案合同于法有據。因此本院確認涉案《合作協議書》《品牌協議書》《服務附件》的解除時間為2021年3月30日。至于兩被告抗辯兩原告拒絕選址導致無法提供后續(xù)服務的問題,兩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并無原件,即便該聊天記錄屬實,也無法證明被告一盡到了足夠的提醒義務,故本院對兩被告上述抗辯不予采納。
由于雙方仍處于選址階段,兩原告并未實際使用被告一的經營資源,被告一亦未舉證其已向兩原告提供了相關服務,被告一聲稱的維持代理權限成本亦無任何證據證實,故兩原告主張被告一退還合同款項,本院予以支持。兩原告共向被告一支付定金10000元及剩余合同款項164500元,該定金已在涉案合同簽訂后沖抵合同款項,故兩原告主張被告一雙倍返還定金訴請無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一應向兩原告返還合同款項174500元。至于兩原告主張的利息損失問題,被告一并未存在違約行為,故兩原告要求被告一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關于兩原告主張被告二對于被告一的返還款項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被告一的企業(yè)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被告二為被告一的唯一股東,舉證期限內未提交證據證實其財產獨立于被告一的財產,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判決: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一于2020年9月18日簽訂的《合作協議書》《品牌協議書》《服務附件》于2021年3月30日解除;
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一向原告返還合同款項174500元;
三、被告二對上述判決第二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990元,由原告共同負擔200元,被告共同負擔37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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