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20)粵73民終4088號
(2019)粵0111民初32067號
一審判決:
被告向原告返還貨款24000元及保證金20000元。
上訴人廣東某投資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請求:
- 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僅向被上訴人返還款項16000元;
- 本案所有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承擔。
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為特許經(jīng)營合同糾紛,根據(jù)各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二審審理的焦點問題為一審法院判令上訴人返還被上訴人貨款24000元及保證金20000元,合計44000元是否恰當。
對此,本院認為,涉案店鋪沒有實際開業(yè)且上訴人沒有發(fā)貨給被上訴人,簽訂合同后雙方只是就店鋪的商品問題進行了洽談,實際上被上訴人沒有使用其他經(jīng)營資源。鑒于此,根據(jù)《商業(yè)特許經(jīng)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被上訴人可在合理期限內(nèi)行使單方解除權,且上訴人在一審中也同意解除合同,因此一審法院判令合同解除,合法有據(jù);但是在合同解除后,考慮到合同中約定了提前終止合同的一方應向另一方支付部分違約金進行補償,故一審法院判令上訴人將貨款余款24000元及保證金20000元返還被上訴人恰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法院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500元,由上訴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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