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20)粵73民終4083號
(2019)粵0115民初8286號
一審判決:
- 解除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作協(xié)議》及《協(xié)議書》;
- 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加盟費50000元及物料和設備費70161元。
上訴人廣州市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
- 撤銷(2019)粵0115民初8286號民事判決,并依法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于2019年5月簽訂《合作協(xié)議》《協(xié)議書》后,涉案店鋪未實際開店經(jīng)營,被上訴人尚未使用上訴人涉案合同約定的品牌資源;上訴人在收取款項后尚未將物料及設備交付給被上訴人,被上訴人便于2019年11月提起本案訴訟。
根據(jù)《商業(yè)特許經(jīng)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關于“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jīng)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jīng)營合同訂立后一定期限內(nèi),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的規(guī)定,被上訴人可主張單方解除權,一審法院判決解除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的《合作協(xié)議》《協(xié)議書》并判令上訴人返還加盟費50000元及物料和設備費70161元,合法恰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法院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703元,由上訴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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