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油消费税全额征收 税率达原来三倍
尽管已有预期,但燃料油消费税的大幅调整还是令国内一些销售企业深感被动。本报记者昨日从业内获悉,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已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对燃料油、石脑油等成品油按全额税率征收消费税。这一税率约是原来税率的三倍左右。业内人士指出,此举将大幅提升相关油品的销售成本。
调整目是为公平竞争
此外,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企业成本上升
“这次调整的力度还是比较大的,对企业来说肯定意味着成本的上升,今后销售的压力也会比较大。”上海最大的燃料油批发零售企业——上海鹏盾船舶燃料有限公司负责人傅瀛昨天告诉本报记者,在新政策出台前,国内燃料油消费税一直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如今全额征收之后,意味着每吨燃料油的销售成本将上升70元左右。
据了解,燃料油在中国被大量用作地方炼油企业的炼油原料,而石脑油则属于石油化工燃料和汽油混合原料。业内人士推测,政府此举不排除是为了控制地炼规模的可能,因为新政策将大幅削减使用残余燃油作为原料的地方炼油企业的油品供应。
对下游物价影响几何?
至于此举给下游物价带来的影响,业内说法不一。有人认为,从理论算账看,如果恢复按法定税率征税,每升油品仅增加消费税负担7分至1角4分钱,以出厂价最低的润滑油为例,其增加的税收负担不到其出厂价的1%。因此,如果解决了作为化工原料的石脑油消费税问题,恢复按法定税率征税的政策对物价影响将不大。
“税率调整后,我们肯定也会相应提高出货价,燃料油价格的水涨船高是必然的。”傅瀛无奈地说。
自2006年4月1日起,国家进行了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整,其中,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开始征收消费税,即扩大了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
据业内人士介绍,政府将上述油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是由于这些油品与汽柴油有一定替代性,部分质量好的产品还可直接作为汽柴油使用,在实际征管中,存在个别企业通过混淆产品名称等进行逃税的问题。此举可以控制能源消耗和调控消费结构,扩大消费税对石油产品的调控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