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田状告力帆 力帆拒绝庭外和解
早在2005年12月,美国本田马达公司在美国联邦法院加州中部地区法院对以下公司提出侵权的诉讼:力帆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力帆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重庆力帆电力有限公司; 力帆发动机;和美国力帆有限公司 (统称“力帆”)。 江苏江动集团有限公司,和美国jd集团有限公司(统称“江动”);
力帆和江动生产与美国本田gx汽油机和gx发动机外表相似的小型汽油机和包括这些汽油机的发动机。力帆和江动在美国推销并销售这些产品。homier 和pep boys是力帆和江动汽油机和发动机的零销商。
美国本田认为其贸易 的权利受到了威胁,因而起诉力帆和江动,法律依据是(1)15 u.s.c. section 1125(a),联邦法不公平竞争(贸易 侵权);(2)15 u.s.c. section 1125(c)联邦法不公平竞争(贸易稀释);(3)加州法不公平竞争;(4)加州商务和职业法第17200条不公平商务行为;(5) 加州商务和职业法第14330条对企业声誉的损害。
但是力帆对于此次美国本田的起诉表现出强硬的态度,毅然拒绝了庭外和解,与本田公司闹上了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