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21)粵0111民初5374號
原告與被告廣州某餐飲管理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簽訂《單店合作服務協(xié)議書》、《項目標識使用協(xié)議書》,約定:原告加盟被告“x茶”項目,服務期均是自2019年8月23日至2020年8月22日,本合同項下收費由以下幾類構成:1、技術培訓費用,占合同費用總額的30%;2、網(wǎng)絡教學課程,占合同費用總額的15%;3、核心資料交付占合同費用總額的15%;4、運營指導、市場推廣指導等理論培訓,占合同費用總額的15%;5、選址評估、裝修設計和日常督導服務,占合同費用總額的15%;6、設備用具和相關使用指導服務,占合同費用總額的10%。以上各項費用共計53000元。
合同簽訂當天,原告向被告支付特許經(jīng)營費53000元。
2021年2月18日原告起訴至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請求:1、被告返原告加盟費53000元;2、被告負擔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所產(chǎn)生的律師費6000元;3、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
一、本案案由問題
本案為特許經(jīng)營合同糾紛。
二、關于原告主張退還費用及賠償律師費的問題。
合同約定期限自2019年8月23日至2020年8月22日,至原告起訴時,合同因期滿而終止,而合同并未實際履行。原告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合同費用53000元,履行了合同義務,而被告除向原告出具“雙保險”財富保障協(xié)議書及提供技術資料外,未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現(xiàn)合同已經(jīng)終止,雙方權利義務已解除,被告收取原告的合同費用應當予以退還,考慮被告已向原告提供一些書面技術資料,應適當扣除相應費用1000元,剩余部分52000元退還給原告。被告不存在違約行為,原告主張被告賠償律師費,缺乏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
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被告返還原告合同費用52000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275元,由被告負擔1124元,原告程負擔1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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